2020年8月8日清晨,南京市鼓楼区金陵村小区一栋居民楼发生一起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造成楼上三名住户不幸遇难。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因上诉人卢某自愿撤回上诉,南京中院维持了一审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原审判决。
紫牛新闻记者从该案裁判文书中了解到,这辆电动自行车是卢某从他人处“二手”购得,为增大续航里程及提高行驶速度,这辆车的电池组结构及控制电路等进行过改装,这也是该情况首次被披露。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小区内电动车引发火灾楼上三名住户不幸遇难
这起导致三人死亡的电动车火灾发生在南京市鼓楼区金陵村小区405单元一楼楼道口。根据南京市消防救援支队于当天中午发布的警情快报,这场火灾发生在清晨5时14分,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力量赶赴现场处置,5时38分明火被扑灭。
事发当天,紫牛新闻记者赶往事发小区,看到起火地点是一栋六层居民楼,405单元一楼楼道被熏得乌黑,居民楼外立面上能看到清晰的被烧痕迹,一直持续到三楼。周围居民称,遇难的三人住在三楼,其中有一对母女,母亲30多岁,女儿还在上小学。另一名年轻女性应该是她们的亲戚,暑期暂时住在这里,没想到也遭遇不幸。这家的男主人因为工作不在家中,侥幸躲过一劫。
事发后,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了法医学鉴定书,证明三名被害人符合生前烧死特征。
当天早上,经南京市消防救援支队勘验,现场有8辆过火电动自行车和2辆自行车的位置,其中9号车(即卢某停放的电动车)前轮轮胎部分烧损缺失,尚有部分残留,后轮仅表面过火,车尾后备箱南侧烧损损失,北侧残留。
电池仓被改造失去密闭性
起火后引燃周围的电动车
这起火灾发生后,很快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人们纷纷猜测起火原因,不少人认为可能是违规充电引发,事发后也有居民反映该小区此前存在“飞线”问题,但官方一直没有公布调查结果。
记者注意到,该案裁判文书中首次披露了这辆电动车的起火原因。经鉴定,这起火灾火源系卢某停放的电动自行车踏板处,起火原因是“该电动车踏板处的电池仓被改造后失去密闭、固定功能,从而在电池发生故障起火后向外飞溅引燃周围的电动车。”
现场勘验发现,这辆电动车的电池仓整体为金属外壳,内部有两个电池包,其中前侧电池包整体较为完好,后侧电池包金属盖过火严重,且已与电池包分离。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视频分析意见证明,根据所送视频检材分析,起火前未见有可疑人员在起火部位周边有异常行为,未见空中有飞火、飘落物等外来火源。起火前,起火电动自行车出现灰白色浓烟喷涌,随后开始出现电气故障弧光放电及爆闪现象,最后发展成猛烈燃烧,符合锂电池失控起火的特征。
2020年8月22日,卢某因涉嫌犯失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
该车为“二手”购得
曾为提高速度和续航私自改装
那么,这辆电动自行车为何要进行改装呢?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法院审理时查明,改装是为了增大电动车的续航里程及提高行驶速度,改装的部分有这辆车的电池组结构及控制电路等。
这辆电动自行车最先是刘某以7000多元的价格从店里买来的。该电动车公司不允许私自改装核心部位,也不允许更换第三方配件,为了改装这辆车,刘某费了一番工夫。
该款电动车的电池仓原先只能装一块电池,刘某找人改造后,可以装进两块电池,但在电池仓改装之后,脚踏板就盖不上去了。为此,刘某还另外找人将脚踏板上的塑料板拆下来,用剪刀把六个点的支脚剪掉,再用切割机磨平,此外还改装了控制器等。
当然,一番操作下来,这辆电动车也“增值”不少,刘某将其卖给卢某时,收了13000元。
法院审明,对于这辆电动车的改装情况,卢某是知情的。此外他还知道,改装后的电池仓里放进的并不是该电动车品牌的原厂电池。
一审以失火罪判刑三年半
二审过程中自愿撤诉
面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失火罪的事实及罪名,卢某表示没有异议。但辩护人提出,卢某购买、使用的确实是一辆经过改装的电动车,但在购买、使用时并不能预见这辆车会引发火灾。
对于该辩护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卢某对电动车的改装情况是明知的。卢某在购买私自改装的电动车时,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可能造成的后果应当预见,故其主观上具有过失,应构成失火罪。
辩护人还提出,卢某将电动车停放在楼道外空地上并不违反规定,电动车当时并非工作状态,且本案三被害人的死亡是可以避免的,火在楼道内,人只要不出家门就不会有伤亡,三名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一种意外。法院则认为,楼道失火后,被害人本能地向外逃生,后不幸死亡的结果并不是意外事件。
法院表示,卢某经警方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量刑时应酌情予以考虑。同时,该起事故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不宜适用缓刑。据此,一审法院于今年1月判决被告人卢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卢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卢某申请撤回上诉。
南京中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卢某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近日,南京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准许卢某撤回上诉,一审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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